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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類型 人權報告書 
資料識別 A015-018
文章標題 世界人權宣言第四條(奴隸之禁止)、第五條(禁止酷刑、不人道待遇)、第六條(人作為法律主體之承認)、第七條(法律上之平等)、第八條(基本權利被侵害時之救濟) 
創作者 角色 文章作者
名稱  
主題與關鍵字 主題 生命權、生存權、勞動權、環境權
關鍵字 游離輻射防護法、輻射、二二八、二二八名譽回覆證書
內容描述 世界人權宣言四到五條提到,人人有被承認為法律上主體的權利與人人於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之基本權利被侵害時,有權享受國家管轄法庭之有效救濟。與其相關的新聞有,立法院大法官提名審查委員會組織及職權行使條例草案獲得跨黨派的聯署支持,對於各法院疏失誤判,為了不影響他人權益,應有冤獄賠償的補救。輻射屋造成的身體健康危害,原子能委員會基於人道立場增列「游離輻射防護法」補助醫療。陳水扁總統任內頒發二二八名譽回覆證書給受難者與其家屬和代表。SARS防疫的後遺症,如疑似病例匆匆火化除了無法追蹤感染源後續的賠償認定也很困難。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律扶助草案,未來將編制經費成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2003年12月24日台大校長陳維昭昭開記者會對於台大哲學系事件長期蒙冤的無辜人士表達歉意並回覆其名譽,對於未回到台大的教師也給補償。 
出版者 前衛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4年7月 
書名 2003年台灣人權報告 
頁次 頁268-280 
典藏單位 台灣人權促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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