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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援個案及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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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類型 聲援個案及議題 
資料識別 E047-033
文章標題 相關新聞標題:當時採共犯的自白 
創作者 角色 文章作者
名稱 陳永富 
主題與關鍵字 主題 司法人權
關鍵字 徐自強案、最高法院、大法官釋憲、判例、自白
內容描述 7月23日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宣告最高法院援引的1957年台上字第419號及1942年上字第2423號兩則判例違憲。檢察總長盧仁發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指出:「共同被告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固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之證據,惟此項不利之供述,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自難專憑此項供述,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最高法院駁回非常上訴主要理由為:「我國刑事訴訟法除有明文排除者外,對於證據之種類並未設有限制,而證據之取捨,與證據之證明力如何?事實審法院有自由裁量。」由於徐氏所提不在場證明經法院模擬亦不成立,故無法作為有利證據。(2004年7月23日《聯合晚報》第4版:話題新聞報導內容) 
出版者 「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運動檔案及文獻之數位典藏計畫(Ⅱ)
出版日期 2004年7月23日 
書名 徐自強案 
頁次 頁1 
典藏單位 台灣人權促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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